(2013)合刑执字第07917号
裁判日期: 2013-11-07
公开日期: 2014-12-25
案件名称
吴建国犯贩卖毒品罪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合肥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吴建国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3)合刑执字第07917号罪犯吴建国,女,1976年1月25日出生,汉族,江苏省南京市人,现在安徽省未成年犯管教所服刑。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于2011年1月28日以(2011)蜀刑初字第61号刑事判决,认定罪犯吴建国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20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安徽省未成年犯管教所以罪犯吴建国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于2013年10月8日提出减刑意见,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吴建国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努力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完成生产任务。2011年7月至2013年8月被执行机关评审表扬奖励二次、记功奖励一次。上述事实,有罪犯改造表现考核鉴定表、奖惩审批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吴建国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吴建国减去有期徒刑一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冯嘉志审判员 洪 琳审判员 潘常青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七日书记员 葛 畅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