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慈民一初字第86号

裁判日期: 2013-11-07

公开日期: 2014-05-13

案件名称

王文龙与王文林民间借贷纠纷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慈利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利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文龙,王文林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慈利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慈民一初字第86号原告王文龙。被告王文林。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文龙与被告王文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文龙于2013年11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文龙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文龙撤回对被告王文林的起诉。本案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王文龙负担。(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田仲虎人民陪审员  潘星帑人民陪审员  于忠延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七日书 记 员  庄 芳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