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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合刑执字第07958号

裁判日期: 2013-11-07

公开日期: 2015-12-16

案件名称

王某某犯盗窃罪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合肥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王某某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3)合刑执字第07958号罪犯王某某,男,1976年1月1日出生,汉族,安徽省明光市人。现在安徽省淝河监狱服刑改造。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12月19日以(2008)滁刑初字第26号刑事判决,认定罪犯王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本院于2011年7月17日对其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安徽省淝河监狱以罪犯王某某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于2013年10月8日提出减刑意见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王某某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努力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完成生产任务。2011年8月至2013年4月共获表扬奖励二次、记功奖励三次。上述事实,有罪犯改造表现考核鉴定表、奖惩审批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王某某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王某某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冯嘉志审判员  潘常青审判员  杨以林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七日书记员  葛 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