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邯市民四初字第25号
裁判日期: 2013-11-07
公开日期: 2014-05-13
案件名称
红豆集团与郑新亮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邯郸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红豆集团有限公司,郑新亮
案由
侵害商标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邯市民四初字第25号原告红豆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周耀庭,该公司董事长。被告郑新亮,男,汉族,曲周县西魏庄村035号。本院在审理原告红豆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郑新亮侵犯商标专用权纠纷一案中,原告红豆集团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红豆集团有限公司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红豆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50元元,减半收取1025元由原告红豆集团有限公司负担。审判长 郑金安审判员 张 颖审判员 聂洪文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七日书记员 吴胜楠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