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渝高法民申字第00497号
裁判日期: 2013-11-07
公开日期: 2014-02-14
案件名称
张学行与重庆市江津区环境卫生管理所养老保险待遇纠纷再审审查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张学行,重庆市江津区环境卫生管理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渝高法民申字第00497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张学行,汉族。委托代理人:胡海华(张学行之夫),汉族。委托代理人:何平,重庆津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重庆市江津区环境卫生管理所。法定代表人:黄剑波,该所所长。委托代理人:周容,重庆津舟律师事务所律师。再审申请人张学行因与被申请人重庆市江津区环境卫生管理所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2012)渝五中法民终字第0481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本院审查过程中,张学行以双方争议已解决为由,于2013年11月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其再审申请。本院认为,张学行在本案审查期间提出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张学行撤回再审申请。审 判 长 田晓梅审 判 员 唐渝梅代理审判员 周 倩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七日书 记 员 张永川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