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镇民终字第1258号
裁判日期: 2013-11-04
公开日期: 2014-05-29
案件名称
张勇与张纪平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镇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张勇,张纪平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镇民终字第1258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张勇,男,1978年2月16日生,汉族,江苏睢宁县人。委托代理人张跃清,江苏民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张纪平,男,1968年8月6日生,汉族,扬中市人,系扬中市美扬制衣厂业主。上诉人张勇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扬中市人民法院(2012)扬新民初字第77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审理中,上诉人张勇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张勇自愿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张勇撤回上诉。本裁定为终审裁定。(以下无正文)(本页无正文)审 判 长 李书文审 判 员 黄 甦代理审判员 张 剑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四日书 记 员 张建华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