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上刑初字第160号
裁判日期: 2013-11-04
公开日期: 2014-11-03
案件名称
被告人潘广利犯盗窃罪刑事判决书
法院
上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林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潘广利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上林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上刑初字第160号公诉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上林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潘广利,2002年1月21日因犯抢夺罪被海南省文昌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经减刑于2005年1月15日释放;2006年1月5日因犯盗窃罪被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年2个月,2006年8月刑满释放。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1年9月26日被上林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2年6月7日经上林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批捕期间在逃),2013年8月7日被抓获,同月15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上林县看守所。上林县人民检察院以上检刑诉(2013)14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潘广利犯盗窃罪,于2013年10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林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樊超喜、被告人潘广利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上林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05年5月5日晚,被告人潘广利伙同石方武、杨光学(均已判刑)窜入上林县XX镇XX小学,撬坏电脑室门锁,盗走该校方正牌电脑、新科牌DVD影碟机各一台及电脑打铃器一只。经鉴定:被盗物品共价值人民币2760元。2005年6月25日晚,被告人潘广利伙同石方武(已判刑)窜入上林县XX镇XX小学,撬坏电脑室门锁,盗走该校方正牌电脑、长虹牌DVD影碟机和功放机各一台。经鉴定:被盗物品共价值人民币2910元。上述事实,被告人潘广利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雷某某、石某某、蓝某某、潘某某的证言,公安机关的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投案经过、抓获经过、户籍证明、刑事判决书、扣押及发还物品清单、辨认笔录及指认照片,鉴定意见及通知书,同案犯石方武、杨光学及被告人潘广利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潘广利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的合法财物价值人民币5670元,数额较大,被告人的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罪名成立,本院应予支持。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潘广利与同案犯共同策划并积极实施,起主要作用,是主犯,应按其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潘广利虽系主动投案,但在取保候审期间逃脱,不符合自首条件,依法不予认定自首。鉴于其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当庭亦自愿认罪,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但被告人因犯抢夺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满释放后在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依法又应从重处罚。根据被告人潘广利犯罪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及悔罪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潘广利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8月7日起至2014年8月6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之次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代理审判员 李敏婕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四日书 记 员 卢春贝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罪】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概念】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第二十六条【主犯】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三人以上为共同实施犯罪组成的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是犯罪集团。对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对于第三款规定以外的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一般累犯】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