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金执字第1164号
裁判日期: 2013-11-04
公开日期: 2015-06-25
案件名称
赵红超与李战伟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红超,李战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金执字第1164号申请执行人赵红超。被执行人李战伟,别名李战稳。赵红超诉李战伟(别名李战稳)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2)金民二初字第323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李战伟至今未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将被执行人李战伟配偶许婧名下的豫A×××××号牌汽车一辆予以查封;二、责令被执行人李战伟于本裁定生效后3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对上述查封车辆予以评估、拍卖。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王天增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四日书记员 张林轩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