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岳行初字第00192号
裁判日期: 2013-11-04
公开日期: 2014-07-07
案件名称
周健与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政府行政征收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健,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政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八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3)岳行初字第00192号原告周健。被告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政府,住所地长沙市开福区芙蓉北路开福区人民政府机关大院。法定代表人廖建华,女,区长。委托代理人罗伟,男,1980年5月31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江柏杉,男,1978年8月19日出生,汉族。原告周健诉被告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政府其他城建行政征收一案,由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后依法移交本院审理,本院于2013年9月16日立案受理。本院于2013年10月29日和2013年11月4日两次传票传唤原告周健到庭参加诉讼,原告周健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周健负担。审 判 长 杨立辉助理审判员 杨 嘉人民陪审员 李煌星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四日书 记 员 杨 焕附相关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八条经人民法院两次合法传唤,原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视为申请撤诉;被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