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三民初字第01298号
裁判日期: 2013-11-04
公开日期: 2014-09-11
案件名称
王东清与范勇诉前保全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三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三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三民初字第01298号申请人王东清。被申请人范勇。2013年10月19日11时40分许,被申请人范勇驾驶陕DK16**号小车沿S208线由北向南行驶至三原县西阳镇大梁路口,在左转弯时,与由南向北全进驾驶的陕DS01**号小车(上乘胡文革、王东清)发生侧面相撞事故,致胡文革、王东清、全进受伤,车辆受损。经三原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范勇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全进负事故次要责任,胡文革、王东清无责任。申请人以:为避免申请人的合法权益遭到侵害,防止被申请人逃避债务,保障申请人的权利在判决后得到实现为由,于2013年11月4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范勇所有的陕DK16**号小车予以扣押。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张海侠所有的五菱牌小型普通客车一辆(车牌号为陕DM55**)作为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陕DK16**号小车予以扣押。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刘 娟审 判 员 黄林鹰助理审判员 吴巧玉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四日书 记 员 王 蕾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