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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望民初字第1660号

裁判日期: 2013-11-04

公开日期: 2014-04-15

案件名称

2013望民初字第1660号罗某与翟某离婚纠纷撤诉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某,翟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望民初字第1660号原告罗某,男,1975年8月5日出生,汉族。被告翟某某,女,1983年1月25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罗某与被告翟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罗某于2013年11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罗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罗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00元,因撤诉结案减半收取,实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罗某负担。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易世凯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四日书记员  王高瞻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