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望民初字第1660号
裁判日期: 2013-11-04
公开日期: 2014-04-15
案件名称
2013望民初字第1660号罗某与翟某离婚纠纷撤诉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某,翟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望民初字第1660号原告罗某,男,1975年8月5日出生,汉族。被告翟某某,女,1983年1月25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罗某与被告翟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罗某于2013年11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罗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罗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00元,因撤诉结案减半收取,实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罗某负担。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易世凯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四日书记员 王高瞻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