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良民二初字第1339号
裁判日期: 2013-11-04
公开日期: 2020-12-29
案件名称
南宁市邕宁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黄开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宁市良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南宁市邕宁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黄开明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南宁市良庆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3)良民二初字第1339号 原告:南宁市邕宁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南宁市邕宁区蒲庙镇银峰路28号。 法定代表人:赵瑞勇,理事长。 委托代理人:杨显成,男,1979年9月1日出生,壮族,住南宁市青秀区,系那陈信用社主任。 被告:黄开明,男,壮族,1971年1月8日出生,住南宁市良庆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南宁市邕宁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黄开明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1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南宁市邕宁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起诉,没有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南宁市邕宁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50元,减半收取为425元,由原告南宁市邕宁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负担。 审判员 马宇清 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四日 书记员 黄 鸣 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