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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青羊刑初字第646号

裁判日期: 2013-11-04

公开日期: 2014-11-28

案件名称

陈某某合同诈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青羊刑初字第646号公诉机关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陈煜。辩护人钟乾敏,四川经纬通律师事务所律师。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检察院以成青检刑诉(2013)第43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煜犯合同诈骗罪,于2013年10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许凡,书记员李望为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煜及其辩护人钟乾敏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2年3月,房东周文模将自己位于琼楼路300、302号的铺面租赁给谢贻官,协议约定租期一年,月租金7000元,不得转租。谢贻官随后与陈煜等三人约定,将铺面交给陈煜等人开设“东坡稀饭村”饭馆,预先支付半年租金42000元,由谢某某交给房东周某某。2012年7月,为了将该铺面转租他人,被告人陈煜伪造一份自己与房东周某某签订的租房协议,使被害人王某某相信陈煜有权将该处铺面转租且租期为三年。后陈煜让朋友高某某冒充房东儿子周某,以周某某名义与王某某签订三年期铺面租赁协议,骗取王某某转让费163000元。2012年9月,房东周某某上门收取时发现陈煜擅自转租,要求收回房屋,王某某发现被骗后到公安机关报案。2013年2月21日,陈煜在沈阳火车北站被挡获。为支持上述事实的成立,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检察院向本院当庭宣读并出示了到案经过、被告人的供述、被害人的陈述、证人证言、书证等证据。根据以上事实和证据,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检察院认为被告人陈煜的行为已构成合同诈骗罪。请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的规定对被告人陈煜定罪量刑。针对起诉书的指控,被告人陈煜提出其行为不是合同诈骗,他只是伪造了一份协议,对指控罪名有异议。被告人陈煜的辩护人提出被告人陈煜的行为系商业欺诈行为,是一种民事行为,可以认定为合同无效,而非刑事合同诈骗,被告人陈煜的主观上也不具备故意诈骗的主观故意,其行为不构成犯罪。经审理查明:本市琼楼路的铺面的产权所有人系周某某。2012年3月,周文模将该处铺面租赁给谢某某营业使用,协议约定租期一年,月租金7000元,不得转租。谢某某随后与陈煜等三人约定,将铺面交给陈煜等人开设“东坡稀饭村”饭馆,陈煜等人预先支付半年租金42000元,由谢贻官交给周某某。2012年7月,被告人陈煜为了将该铺面转租他人,伪造一份自己与房东周某某签订承租该铺面的三年的租房协议,且注明可以转租,使被害人王某某相信陈煜有权将该处铺面转租且租期为三年,后陈煜谎称要办营业执照,骗取了周某某的身份证、房产证的复印件,又让朋友高某某冒充房东周某某的儿子“周某某”,以周某某的名义与王某某签订了铺面租赁协议,被告人陈煜骗取王正东铺面转让费163000元。2012年9月,房东周某某上门收取房租时发现陈煜擅自转租,要求收回房屋,王正东发现被骗后到公安机关报案。2013年2月21日,被告人陈煜在沈阳火车北站被挡获归案。上述事实有到案经过、被告人的供述、被害人的陈述、证人证言、辨认笔录、房屋出租协议、收条、转让证明、书证等证据证实。上述证据经庭审举证、质证,查证属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陈煜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采用虚构事实、隐瞒事实真相的手段骗取他人钱财,数额巨大,其行为构成合同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支持。关于被告人陈煜的辩解及其辩护人的辩护意见,因有被告人陈煜在公安机关的供述、被害人王某某的陈述、房屋出租协议、收条、转让证明、辨认笔录、书证,证人周某某、高某某的证词等相互印证,证实被告人陈煜伪造房屋租赁协议书、让人假冒房东的儿子,其目的是为了骗取被害人的信任,达成房屋转租的目的,从而骗取被害人的钱财,其主观上有非法占有被害人钱财的故意,客观上也实施了伪造事实、隐瞒事实真相的欺骗手段,其行为应当构成合同诈骗罪;虽然在现实的市场房屋租赁中确实存在着收取房屋租赁转让费的情况,但不管是租赁、转让,须征得房屋产权人的同意,且被告人陈煜在明知该铺面没有征得房屋产权人的同意情况下,而擅自伪造协议书、并让人假冒房屋产权人的儿子,骗取被害人的信任,达成房屋转让协议从而骗取房屋租赁转让费,其行为已非民事的欺诈行为,故对被告人的辩解及去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不予采纳。被告人陈煜系初犯、无前科,此情节量刑时将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陈煜诈骗被害人王正东的163000元,依法应当予以退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陈煜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10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2月21日起至2018年8月20日止)。(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缴纳)。二、在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被告人陈煜退赔被害人王正东的16300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审 判 长  何 丽人民陪审员  贺步义人民陪审员  王万川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四日书 记 员  吕德聪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