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类刑初字第10号
裁判日期: 2013-11-04
公开日期: 2015-05-13
案件名称
泽旺朗加、陈来妨害公务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类乌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类乌齐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泽旺朗加,陈来
案由
妨害公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西藏自治区类乌齐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类刑初字第10号公诉机关西藏自治区类乌齐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泽旺朗加(泽朗),男,藏族,1983年4月11日出生,识藏文,牧民,系西藏类乌齐县岗色乡岗达村人,捕前住西藏类乌齐县岗色乡岗达村。因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13年4月5日被西藏类乌齐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3日被依法执行逮捕。无前科。被告人陈来,男,藏族,1984年7月21日出生,识藏文,牧民,系西藏类乌齐县岗色乡岗达村人,捕前住西藏类乌齐县岗色乡岗达村。因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13年4月5日被西藏类乌齐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3日被依法执行逮捕。无前科。西藏自治区类乌齐县人民检察院以类检刑诉(2013)1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泽旺朗加、陈来犯妨害公务罪,于2013年10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西藏类乌齐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泽仁卓嘎、助理检察员多吉旺堆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泽旺朗加、陈来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西藏自治区类乌齐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2年7月份,类乌齐县岗色乡拉恩行政村和玛曲行政村村民擅自围栏夜勇松多(地名)草场,我县工作组和乡政府的工作人员对他们做了大量的思想工作,但该两村村民不听劝告,在2013年4月1日组织200多名村民准备无理上访。4月3日上午10时许,岗色乡萨弄自然村村民也集中在桥头准备上访,我县公安局执勤民警在进行劝阻工作时遭到该村村民围攻,被被告人泽旺朗加、陈来打伤,后两名被告人被带至类乌齐县公安局进行审查。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顿珠泽加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的规定,应当以妨害公务罪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法庭对其判处六个月至一年有期徒刑。两被告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亦供认不讳。经审理查明,2013年4月2日,岗色乡拉恩行政村和玛曲行政村村民组织200多人准备上访,类乌齐县县委、政府为了防止事态朝无法控制的方向发展,抽调公、检、法、司以及县有关领导组成联合工作组深入实地进行劝说、教育、维持治安,该两村村民情绪已经有所稳定。但在4月3日岗色乡岗达行政村又组织村民在岗色乡桥头聚集准备上访,执勤的公安民警在进行劝阻时遭到村民的围攻,尤其被告人泽旺朗加、陈来情绪最为激动,还与执行公务的民警发生身体冲突,致使两公安民警轻微伤害。两被告人于当日被带回类乌齐县公安机关进行审查。公诉机关为证实上述事实,出示了以下证据:1、现场勘查笔录、照片,证实当时的现场情况;2、两被告人供述,证实妨害执法人员执行公务的事实;3、两被害人陈述,证实被打伤的事实;4、西藏类乌齐县公安局出具的两份证明,证实两名被害人的身份情况;5、西藏类乌齐县人民医院病情证明书,证实被害人的受伤情况;6、两被告人的户籍证明,证实已达到负刑事责任的年龄。以上证据来源合法有效,能够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条,经庭审质证、认证后,能够证明被告人泽旺朗加、陈来实施犯罪的事实以及整个过程,足以采信,本院予以采纳。本院认为,被告人泽旺朗加、陈来明知联合工作组的工作人员在维持治安、执行公务,却用起哄、围堵等暴力、威胁的手段阻止、妨碍公安干警依法执行职务,其行为已构成妨害公务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泽旺朗加、陈来犯妨害公务罪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认定的罪名和适用法律条款准确,本院予以确认。为了稳定我县社会局势,打击刑事犯罪,提高执法力度,维护国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权力,决定对两被告人予以惩处,鉴于未造成严重后果,且通过审判,两被告人已经认识到自己的错误,具有悔罪表现,本院量刑时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泽旺朗加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两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即从2013年11月1日起至2015年10月31日止)被告人陈来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两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即从2013年11月1日起至2015年10月31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西藏昌都地区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判长 卫 红审判员 孙 凤 芹审判员 扎西平措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四日书记员 永 勇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