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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慈民一初字第1131号

裁判日期: 2013-11-04

公开日期: 2014-10-20

案件名称

许金元与全富贵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慈利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利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许金元,全富贵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慈利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慈民一初字第1131号原告许金元。被告全富贵。本院在审理原告许金元与被告全富贵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许金元于2013年11月4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许金元自愿提出撤诉申请,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意思表示真实,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许金元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许金元负担。审判员  黎昌庆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四日书记员  陈 佺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