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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安法执字第132-3号

裁判日期: 2013-11-04

公开日期: 2015-07-28

案件名称

陈章寿与欧阳洪福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章寿,欧阳洪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

全文

江西省安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安法执字第132-3号申请执行人陈章寿,居民。被执行人欧阳洪福,新龙供电所员工。陈章寿申请执行欧阳洪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安民二初字第37号判决书,于2013年7月9日立案执行,并向被执行人欧阳洪福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本案标的款20150元及利息,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欧阳洪福在安远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欣山信用社账号13×××84内有存款1750.26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欧阳洪福在安远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欣山信用社账号13×××84的存款17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郑老三审判员  叶华尚审判员  陈民雄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四日书记员  雷剑锋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