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宁民初字第1074号
裁判日期: 2013-11-04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原告吕某某与被告代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吕某某,代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宁民初字第1074号原告吕某某,女,汉族,农民。被告代某某,男,,汉族,农民。本院于2013年8月28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吕某某与被告代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审理中原告吕某某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吕某某申请撤诉,是依法处理自己的诉讼权利的行为,故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吕某某撤回诉讼。案件受理费100元,退付吕某某50元,其余50元由吕某某负担。审判员 王续成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四日书记员 张 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