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宿埇民一初字第5723号
裁判日期: 2013-11-04
公开日期: 2015-06-04
案件名称
史云飞与徐玲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史云飞,徐玲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宿埇民一初字第5723号原告:史云飞,女。被告:徐玲,女。本院在审理原告史云飞诉被告徐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1月4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告徐玲名下的宿州市埇桥区绿洁生态农业园场及原宿州市埇桥区旭东纸业厂所有的厂房、厂地、生产设施,生产线机器设备、产成品及其它一切属于徐玲的资产,包括其名下的两套房屋(房地产权证字号为:房地权宿字XX、房地权宿字XX)。原告已提供房产(房地权证**号)和牌号为皖LXXX**的车辆作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对被告徐玲名下的宿州市埇桥区绿洁生态农业园场及原宿州市埇桥区旭东纸业厂所有的厂房、厂地、生产设施,生产线机器设备、产成品及其它一切属于徐玲的资产,包括其名下的两套房屋(房地产权证字号为:房地权宿字XX、房地权宿字XX)予以查封,查封期间允许使用,但不得以转让、变卖、抵押、赠与等方式处理。二、对原告提供的房产(房地权证20××99号)和牌号为皖LXXX**的车辆予以查封,查封期间允许使用,但不得以转让、变卖、抵押、赠与等方式处理。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胡士君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四日书记员 王婷婷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