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富民一初字第2636号
裁判日期: 2013-11-04
公开日期: 2014-12-04
案件名称
原告邓君涵诉自贡市太安运输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富顺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富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富顺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邓君涵,自贡市太安运输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富顺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富顺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富民一初字第2636号原告邓君涵,男,2002年09月23日出生,汉族,小学学生,住四川省南溪县。法定代理人邓泽刚(原告邓君涵之父),男,务农,住四川省南溪县大观镇民强村9组9号。法定代理人王群(原告邓君涵之母),女,务农,住四川省南溪县大观镇民强村9组9号。委托代理人周鉴华,四川漆大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自贡市太安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富顺县。法定代表人王太安,董事长。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富顺支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富顺县。负责人汪小峰,经理。委托代理人罗志刚,四川新大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邓君涵诉被告自贡市太安运输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富顺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邓君涵于2013年11月0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邓君涵自愿撤回起诉属自主处分权利,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邓君涵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为1185元,由原告邓君涵负担。审判员 李正槐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四日书记员 卢玉丹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