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衡桃民二初字第277号
裁判日期: 2013-11-04
公开日期: 2014-11-05
案件名称
原告衡水海江压滤机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乌海市鑫荣精煤有限责任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衡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衡水海江压滤机集团有限公司,乌海市鑫荣精煤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定作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衡桃民二初字第277号原告衡水海江压滤机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法定代表人秦某某,董事长。被告乌海市鑫荣精煤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乌海市。本院在审理原告衡水海江压滤机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乌海市鑫荣精煤有限责任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以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13年11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衡水海江压滤机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撤诉结案减半收取601元,由原告衡水海江压滤机集团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张忠华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四日书记员 米亚宾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