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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乐执字第465号

裁判日期: 2013-11-04

公开日期: 2014-08-08

案件名称

乐亭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三合庄信用社与董助文、王玉和借贷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乐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亭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乐亭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三合庄信用社,王玉和,董助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乐亭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09)乐执字第465号申请执行人乐亭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三合庄信用社。被执行人王玉和,男,1965年12月生,汉族,农民,现住乐亭县。被执行人董助文,男,1950年1月生,汉族,农民,现住乐亭县。本院执行乐亭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三合庄信用社诉王玉和、董助文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由乐亭县人民法院作出(2007)乐民初字第450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王玉和、董助文未履行法律义务,申请执行人乐亭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三合庄信用社于2009年09月29日向我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执行标的额为60万元。执行中查知王玉和、董助文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款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09)乐执字第465号执行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申请执行人可再行申请执行(2009)乐执字第465号执行书。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马守国代理审判员  王英民代理审判员  闫文海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四日书 记 员  崔士强_1439792179.unknown_1439792184.unknown_1439792177.unknown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