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遵民初字第1341号
裁判日期: 2013-11-04
公开日期: 2014-12-01
案件名称
吴海军与吴金全、吴祎超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遵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遵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遵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遵民初字第1341号原告吴海军,男,1973年7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遵化市。原告委托代理人李晓江,河北承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吴金全,男,1990年4月11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遵化市。被告吴祎超,男,1987年6月29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遵化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吴海军诉被告吴金全、吴祎超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1月4日以双方自行达成一次性给付的调解协议且二被告已将租赁费付清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请求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吴海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吴海军负担。审判长 梁海彬审判员 梁玉娟审判员 李立艳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四日书记员 敖绮姗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