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清民一初字第796号
裁判日期: 2013-11-04
公开日期: 2014-11-26
案件名称
谢传宝诉谢传国侵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清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清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谢传宝,谢传国
案由
侵权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清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清民一初字第796号原告谢传宝,男,1970年3月24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现住邯郸市永年县。委托代理人顾双海,河北鑫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谢传国,男,50岁,汉族,现住河北省清河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谢传宝诉被告谢传国侵权纠纷一案中,原告谢传宝于2013年11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谢传宝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闫恒新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四日书记员 倪晓筠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