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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承民初字第2514号

裁判日期: 2013-11-04

公开日期: 2015-01-12

案件名称

承德县泰发矿业有限责任公司与李淑霞、孙万林、孙玉海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承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承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承德县泰发矿业有限责任公司,李淑霞,孙万林,孙玉海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承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承民初字第2514号原告承德县泰发矿业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赵艳君,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李如山。被告李淑霞。被告孙万林。被告孙玉海。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因原、被告已经和解,原告于2013年11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其提出的撤诉申请并无不当,应准予其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王小青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四日书记员  王海波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