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承民初字第2514号
裁判日期: 2013-11-04
公开日期: 2015-01-12
案件名称
承德县泰发矿业有限责任公司与李淑霞、孙万林、孙玉海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承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承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承德县泰发矿业有限责任公司,李淑霞,孙万林,孙玉海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承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承民初字第2514号原告承德县泰发矿业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赵艳君,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李如山。被告李淑霞。被告孙万林。被告孙玉海。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因原、被告已经和解,原告于2013年11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其提出的撤诉申请并无不当,应准予其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王小青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四日书记员 王海波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