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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宣汉民初字第3029号

裁判日期: 2013-11-04

公开日期: 2014-12-03

案件名称

肖某某与艾某某离婚后损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宣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宣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肖某某,艾某某

案由

离婚后损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宣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宣汉民初字第3029号原告:肖某某,男,生于1984年1月1日,汉族,住四川省营山县,农村居民。被告:艾某某,女,生于1986年3月4日,汉族,住四川省宣汉县,农村居民。原告肖某某与被告艾某某离婚后损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1月4日立案受理后,原告肖某某于2013年11月4日以原、被告已达成一致意见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肖某某申请撤诉的意思表示真实,不违背法律的强制性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肖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依法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肖某某承担。审判员  邓雪冰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四日书记员  邹正均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