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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荔民初字第01374号

裁判日期: 2013-11-04

公开日期: 2014-11-27

案件名称

原告于某与被告丁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荔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荔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于某,丁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大荔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荔民初字第01374号原告于某,女,生于1986年5月8日,汉族,农民,住所蒲城县三合乡某村。被告丁某,男,生于1987年6月25日,汉族,农民,住所大荔县冯村镇贺家洼村*组。原告于某与被告丁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某于2013年11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自愿合法,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于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王艳妮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四日书记员  李军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