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扶民初字第1977号
裁判日期: 2013-11-04
公开日期: 2014-12-03
案件名称
王玉香诉李国君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扶余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扶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玉香,李国君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扶余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扶民初字第1977号原告王玉香,女,1973年11月5日生,汉族,农民,现住扶余市肖家乡大十五号村,身份证号222303197311053821。被告李国君,男,1970年7月21日生,汉族,农民,现住扶余市肖家乡大十五号村,身份证号220724197007214813。本院在原告王玉香诉被告李国君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提供的本人联系地址不准确,按照该地址邮寄送达传票后,经邮政部门确认查无此人后退回,且原告提供的联系电话一直处于停机状态,致使本院无法送达。本院认为,原告请求本院保护其权益,应当积极参加诉讼,履行诉讼义务,原告消极诉讼的行为,本院视其放弃诉讼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张丹丹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四日书 记 员 孙婷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