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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温永瓯民初字第28号

裁判日期: 2013-11-04

公开日期: 2015-01-23

案件名称

永嘉中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李凯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永嘉中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李凯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永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温永瓯民初字第28号原告:永嘉中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戴志武。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陈光谦。被告:李凯,经商。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张仁。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师红伟,(未到庭)。本院在审理原告永嘉中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被告李凯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永嘉中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13年10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诉讼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自行处分民事权利与诉讼权利。现原告永嘉中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于法并无不当,本院依法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永嘉中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0730元,减半收取10365元,由原告永嘉中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徐晓林代理审判员  娄晓钦人民陪审员  郑志巧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四日书 记 员  阮芳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