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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长民初字第507号

裁判日期: 2013-11-04

公开日期: 2015-12-23

案件名称

张某诉杜某、焦某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杜某,焦某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西省长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长民初字第507号原告张某,女,1978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被告杜某,男,1980年3月2日出生,汉族。被告焦某,女,现年30岁,汉族,系被告杜某妻子。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诉被告杜某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于2013年11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某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94元,减半收取297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李韶伟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四日书记员  栗 俊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