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长民初字第507号
裁判日期: 2013-11-04
公开日期: 2015-12-23
案件名称
张某诉杜某、焦某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杜某,焦某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西省长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长民初字第507号原告张某,女,1978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被告杜某,男,1980年3月2日出生,汉族。被告焦某,女,现年30岁,汉族,系被告杜某妻子。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诉被告杜某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于2013年11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某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94元,减半收取297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李韶伟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四日书记员 栗 俊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