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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安中刑减字第00190号

裁判日期: 2013-11-04

公开日期: 2014-12-09

案件名称

彭兴云减刑一案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安康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安康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彭兴云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陕西省安康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3)安中刑减字第00190号罪犯彭兴云,男,汉族,大专文化。现在陕西省安康监狱服刑。陕西省镇坪县人民法院于2010年8月23日作出(2010)镇刑初字第1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彭兴云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刑期自2010年4月21日起至2018年4月20日止,并处罚金20000元,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陕西省安康监狱于2013年10月8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提出,罪犯彭兴云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服法,服从管教,遵守监规,积极劳动,目前获监狱计分考核成绩为积极14个,监狱提请减刑一年。经审理查明,罪犯彭兴云曾在2005年7月21日犯强奸罪被镇坪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2009年12月5日刑满释放,2010年4月20日犯盗窃罪。罪犯彭兴云本次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服法,踏实改造,自觉遵守各项监规纪律,积极参加“三课”学习,认真完成作业,取得了良好的学习成绩,积极参加生产,按时完成了各项劳动任务。执行机关所报材料属实。且在2013年10月9日公示期间及2013年10月29日听证时,均未收到检举揭发材料。本院认为,罪犯彭兴云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遵守监规,学习、劳动积极,确有悔罪表现,但该罪犯在前罪服刑期满被释放后不到一年再次犯罪,且不积极缴纳罚金,故对其减刑应该从严掌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彭兴云减刑10个月,减刑后刑期至2017年6月20日止。原判罚金20000元、剥夺政治权利一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黎 英审判员 王桥花审判员 马家俊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四日书记员 骆 靓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