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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海民初字第1741号

裁判日期: 2013-11-04

公开日期: 2014-08-01

案件名称

马新杰诉商云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秦皇岛市海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秦皇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新杰,商云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秦皇岛市海港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海民初字第1741号原告马新杰,男,现住秦皇岛市海港区。被告商云,女,户籍地河北省秦皇岛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原告马新杰诉被告商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马新杰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商云经本院公告送达出庭传票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马新杰诉称,2012年4月20日被告以经营所需为由向原告借款人民币8万元,期限一年,借款到期时间为2013年4月20日。后原告多次催要,被告未予偿还,故起诉,请求判令被告偿还借款本金8万元。诉讼过程中因担保人龚立庆偿还原告5万元,故撤回对龚立庆的起诉,变更诉讼请求要求被告商云偿还3万元,并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被告商云未作答辩。经审理本院认定,2012年4月20日被告向原告借款8万元并出具借条一份,载明:“今向马新杰借款人民币计:80、000元(捌万元整),银行转账50、000元人民币(伍万元整),现金人民币30、000元(叁万元整),用期壹年,于2012年4月20日至2013年4月20日止还清款。借款人:商云……2012年4月20日担保人:龚立庆……”。借款到期后,经原告多次催要,担保人于原告起诉后偿还人民币5万元,尚欠3万元未偿还,故原告撤回对担保人龚立庆的起诉,请求判令被告偿还借款本金3万元,并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上述事实有借条、当事人陈述等证据在卷佐证。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民间借贷法律关系明确,原告已履行了出借义务,被告理应按照约定期限偿还借款。被告未按约定期限偿还借款已构成违约,故对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缺席判决如下:被告商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马新杰借款人民币30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800元,由被告商云负担,并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秦皇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刘艳红审 判 员  王文娟人民陪审员  邱垚峰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四日书 记 员  周丽红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