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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吉丰非诉执字第3号

裁判日期: 2013-11-04

公开日期: 2016-06-16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吉林市国土资源局与被执行人隋秀珍土地行政处罚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吉林市国土资源局,隋秀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吉林省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吉丰非诉执字第3号申请执行人:吉林市国土资源局。住所地:吉林市重庆路。法定代表人:刘立新,局长。被申请人:隋秀珍,女,1970年11月26日生,汉族,农民。住吉林市丰满区。吉林市国土资源局与隋秀珍土地行政处罚执行一案,本院于2013年8月5日立案,经审查,吉林市国土资源局申请的事项涉及拆除非法建筑物和其他设施,而根据2013年4月3日起施行的法释(2013)5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违法的建筑物、构筑物、设施等强制拆除问题的批复》的规定:“根据行政强制法和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精神,对涉及违反城乡规划法的违法建筑物、构筑物、设施等的强制拆除,法律已经授予行政机关强制执行权,人民法院不受理行政机关提出的非诉行政执行申请。”故此案不属于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的受案范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申请执行人吉林市国土资源局的执行申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曹国光代理审判员  马琳琳代理审判员  王 昊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四日代理书记员  高瑞野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