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衢开民初字第574号
裁判日期: 2013-11-04
公开日期: 2014-01-26
案件名称
程发明与何柏胜、徐小九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开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程发明,何柏胜,徐小九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开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衢开民初字第574号原告:程发明。委托代理人:胡日月。被告:何柏胜。被告:徐小九。本院在审理原告程发明与被告何柏胜、徐小九纠纷一案中,原告程发明于2013年11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权。原告程发明申请撤回起诉,经查确系其自愿行为,且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程发明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631元,减半收取315.5元,由原告负担(已交纳)。审 判 长 叶诗靖人民陪审员 徐根华人民陪审员 唐达成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四日代书 记员 郑霞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