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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衢开民初字第574号

裁判日期: 2013-11-04

公开日期: 2014-01-26

案件名称

程发明与何柏胜、徐小九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开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程发明,何柏胜,徐小九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开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衢开民初字第574号原告:程发明。委托代理人:胡日月。被告:何柏胜。被告:徐小九。本院在审理原告程发明与被告何柏胜、徐小九纠纷一案中,原告程发明于2013年11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权。原告程发明申请撤回起诉,经查确系其自愿行为,且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程发明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631元,减半收取315.5元,由原告负担(已交纳)。审 判 长  叶诗靖人民陪审员  徐根华人民陪审员  唐达成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四日代书 记员  郑霞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