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蒲民初字第01266号

裁判日期: 2013-11-04

公开日期: 2014-08-18

案件名称

原告王某某诉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蒲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蒲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XXX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蒲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蒲民初字第01266号原告XXX,女,1974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蒲城县桥陵镇谢家村五组。委托代理人郭金梅,蒲城县法律援助中心法律工作者。被告XXX,男,1972年5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蒲城县桥陵镇谢家村五组。本院在审理原告XXX诉被告XXX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XXX于2013年11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XXX在本案审理期间申请撤诉,是对自己民事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XXX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XXX负担。审 判 长 郭小峰审 判 员 谢西录代审判员 路晓玲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四日书 记 员 曹 磊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