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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州民二初字第722号

裁判日期: 2013-11-04

公开日期: 2015-11-19

案件名称

颍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耿玉侠、阜阳市长盛物流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案件裁定书

法院

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州民二初字第722号原告:阜阳颍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阜阳市颍州南路永恒大厦。法定代表人:汪侠,该公司理事长。被告:耿玉侠,女,1964年6月出生,汉族,住阜阳市颍州区。被告:阜阳市长盛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阜阳市颍州区颍州中路黄山大厦。法定代表人:高维领,该公司经理。担保人:丁莉君,1970年1月出生,汉族,住阜阳市颍州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阜阳颍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耿玉侠、阜阳市长盛物流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0月31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依法查封被告耿玉侠所购的挂靠于阜阳市长盛物流有限公司名下的皖KG83**/皖KAY**挂号车一辆,并由担保人丁莉君以其位于阜阳市永昌商城一期8号楼的门面房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阜阳颍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同时其提供的担保亦应予以冻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告耿玉侠所购的挂靠于阜阳市长盛物流有限公司名下的皖KG83**/KAY73挂号车一辆(发动机号:51996025)。二、查封担保人丁莉君位于阜阳市永昌商城一期8号楼4幢111号的门面房一间(房产证号码:阜房权证颍州区字第20000025**)。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长  马卫东审判员  闫 静审判员  秦永新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四日书记员  李锐娜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