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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原民初字第573号

裁判日期: 2013-11-04

公开日期: 2014-03-05

案件名称

原告殷×诉被告赵××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原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原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殷&times,赵×&times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山西省原平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原民初字第573号原告:殷×,女,1970年出生。被告:赵××,男,1971年出生。本院于2013年7月24日受理了原告殷×诉被告赵××离婚纠纷一案,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殷×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赵××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1993年原告与被告经人介绍登记结婚,婚后感情一般,19××年×月×日生育一子赵×,现年22岁,在重庆市念大学,19××年×月××日生育一女儿,取名赵××,现年16岁,在重庆市念高中。由于被告经常因琐事与原告发生争吵打架,导致原、被告没有一点感情可言。现原告认为与被告的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双方已无法再继续共同生活,为此原告提出离婚诉讼,请求判令原告与被告离婚,婚生女儿由原告抚养,被告承担抚养费,婚后共同财产均归两个小孩所有。原告提供的证据有:身份证复印件一份、结婚证一份。被告辩称,不同意离婚,夫妻感情没有破裂,我们只是因为家庭琐事争吵几句,并不影响夫妻感情。被告未提供证据。经审理查明,1993年原告与被告经原告的表姐介绍认识,并于同年11月12日登记结婚,双方婚后感情一般,生育一子取名赵×,现年22岁,在重庆市上大学,后生育一女取名赵××,现年16岁,在重庆市上高中,寄宿在原告姐姐家。原、被告因日常琐事于2013年6月发生争吵、打闹,原告认为夫妻感情已经破裂,无法与被告继续生活。现原告诉至本院,请求判决原、被告离婚;女儿随原告生活,被告负担抚养费,婚后共同财产均归两个小孩所有。上述事实有原告陈述及原告提供的证据证实在案。本院认为,原、被告经人介绍恋爱结婚,婚姻基础尚可,且共同生育有一儿一女,说明夫妻婚后有一定感情。虽因家庭琐事产生矛盾,但双方感情并未完全破裂,尚有和好可能。原、被告应互敬互爱,互相沟通,珍惜来之不易的婚姻和家庭生活,共建和谐文明家庭,以期和好如初。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原告殷×与被告赵××不准离婚。案件受理费200元,由原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西省忻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沈俊杰审判员  张玉中审判员  黄舒琴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四日书记员  张 婧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