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长执字第890号
裁判日期: 2013-11-04
公开日期: 2015-06-22
案件名称
蔡素娟与河南省盛达起重机械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垣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蔡素娟,河南省盛达起重机械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长垣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长执字第890号申请执行人蔡素娟。被执行人河南省盛达起重机械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徐书庄,任董事长。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长民初字第1054号民事调解书,被执行人河南省盛达起重机械有限公司在指定期限内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河南省盛达起重机械有限公司在银行的存款2884403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员 范国宏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四日代书记员 王鹤勇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