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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珠香法民申字第5号

裁判日期: 2013-11-04

公开日期: 2015-10-13

案件名称

汤溢群与曾志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珠海市香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珠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汤溢群,曾志玉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一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珠香法民申字第5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汤溢群,住江门市蓬江区,身份证号码:2135。委托代理人:邓强,身份证号码:0612。被申请人(一审被告):曾志玉,户籍住所地:广东省化州市,身份证号码:再审申请人汤溢群因与被申请人曾志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2)珠香法民二初字第172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再审申请人称:申请人于2010年8月10日被带去横琴岛看工地,回来后看合同草稿资料等,被申请人说如果要做一个标段工程,需交定金40万元。施工合同是统一的,今天因为没带印章带,要做工程须先交定金后补签合同。经商讨,申请人决定做一个标段工程,并于2010年7月29日先交定金5万元,后分3次共交定金40万元。定金交完后,双方签订工程合同并签订了承诺书,约定已交的40万元为定金。由于被申请人违约,根据合同法第115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的相关规定,被申请人应将收受定金双倍返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12条规定,当事人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法定的履行义务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后对方还有损失的应赔偿损失。为此,特向法院申请再审,请求:1、被申请人双倍返还定金80万元;2、被申请人赔偿差旅费等损失10万元。被申请人未提出答辩意见,亦未向本院提交证据。本院认为:一、关于双倍返还定金问题。再审申请人汤溢群与被申请人曾志玉签订的《广东省珠海横琴基地土石方工程(内部)协议》明确约定:被告将其承包的广州军区横琴岛雷达基地的土石方工程分包给原告施工,协议生效后当天,原告须支付400000元工程履金,在进场施工后3个月退还。再审申请人在(2012)珠香法民二初字第1728号案件的民事诉状及庭审中,也确认上述款项为合同履约保证金,并未约定上述款项为定金,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一十八条“当事人交付留置金、担保金、保证金、订约金、押金或者订金等,但没有约定定金性质的,当事人主张定金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的规定,再审申请人要求被申请人双倍返还合同履约金,缺乏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二、关于差旅费等100000元损失的问题。本院在审理(2012)珠香法民二初字第1728号案件过程中,再审申请人并未提出该项诉讼请求,再审申请人现在《申诉状》中提出该项申诉请求,不属于再审案件的审理范围,本院不予审处,再审申请人可另寻法律途径解决。再审申请人要求案外人宋玮承担赔偿责任,没有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综上,再审申请人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再审申请人汤溢群的再审申请。审判长  曾海辉审判员  李文汇审判员  苏英伟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四日书记员  吴华强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