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吴江盛商初字第0378号
裁判日期: 2013-11-04
公开日期: 2014-01-26
案件名称
吴江木澜纺织有限公司与淮安市方达制衣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江木澜纺织有限公司,淮安市方达制衣有限公司
案由
加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吴江盛商初字第0378号原告吴江木澜纺织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黄晓,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王云弟,江苏东大舟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王忠明,江苏东大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淮安市方达制衣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冯洪生,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吴江木澜纺织有限公司与被告淮安市方达制衣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吴江木澜纺织有限公司于2013年11月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吴江木澜纺织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江木澜纺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吴江木澜纺织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周 斌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四日书记员 钱文婷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