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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甬慈观商初字第553号

裁判日期: 2013-11-04

公开日期: 2014-11-17

案件名称

宁波市鄞州澳龙锁业有限公司与慈溪市洁特电器实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宁波市鄞州澳龙锁业有限公司,慈溪市洁特电器实业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甬慈观商初字第553号原告:宁波市鄞州澳龙锁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叶胜。被告:慈溪市洁特电器实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方伯庆。本院在审理原告宁波市鄞州澳龙锁业有限公司诉被告慈溪市洁特电器实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未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亦未向本院提出缓、减、免交受理费申请。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宁波市鄞州澳龙锁业有限公司自动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沈 平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四日代书 记员 吴科丹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