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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未民张初字第00904号

裁判日期: 2013-11-04

公开日期: 2014-10-10

案件名称

张桐与张浩林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甲,张某乙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未民张初字第00904号原告张某甲,女,1990年1月12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张志娟,陕西方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某乙,男,1985年1月2日出生,汉族。原告张某甲与被告张某乙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不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某甲及其委托代理人张某某,被告张某乙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张某甲诉称,其婚前与被告接触时间短暂,相互了解不足;婚后双方性格不合,矛盾不断,被告亦未尽到丈夫、父亲的责任。现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坚决要求离婚,抚养婚生女儿。被告张某乙辩称,其与原告感情尚好,双方因琐事产生纠纷,但并无原则性的矛盾,现夫妻感情并未破裂,坚决不同意离婚。经审理查明,原告张某甲与被告张某乙于2011年冬天经人介绍认识谈婚,2012年4月20日依法登记结婚,婚后于2012年11月13日生育一女儿张某丙。原、被告婚前、婚后感情尚好,并无原则性矛盾,现因家庭生活琐事产生矛盾致夫妻关系不睦,原告诉至本院,形成诉讼。审理中,原告认为被告不照顾家庭生活,双方已无感情,坚决要求离婚;被告则表示夫妻之间的感情尚好,并无原则性矛盾,坚决不同意离婚。因原、被告双方各持己见,致调解未果。上述事实有当事人的陈述、结婚证、离婚协议书、庭审笔录等附卷佐证。本院认为,原告张某甲与被告张某乙婚前、婚后感情尚好,现因婚后共同生活中的琐事产生分歧,但夫妻感情并未因此而真正破裂。在今后生活中,原、被告双方应正确面对家庭生活中出现的各种困难,正视夫妻之间暂时出现的矛盾,妥善处理好彼此之间的关系。现原告再坚持离婚不妥,应当给双方和好机会,故对其请求依法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张某甲之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300元,原告已预交,现由原告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张 锐代理审判员  蔡文波代理审判员  薛敏丹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四日书 记 员  万丽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