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鄄执字第382-1号
裁判日期: 2013-11-04
公开日期: 2015-12-10
案件名称
赵永红与李远民、张翠霞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鄄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鄄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永红,李远民,张翠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
全文
山东省鄄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鄄执字第382-1号申请执行人赵永红,女,汉族,住菏泽市。被执行人李远民,男,汉族,住鄄城县。被执行人张翠霞,女,汉族,住鄄城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鄄城县人民法院(2013)鄄民初字第743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李远民、张翠霞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传票,责令被执行人三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查封了登记在被执行人李远民名下的捷达牌小型轿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拍卖被执行人李远民名下的捷达牌小型轿车以清偿其债务。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赵 军审判员 李长跃审判员 王福杰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四日书记员 李玉景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