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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济行终字第173号

裁判日期: 2013-11-04

公开日期: 2014-01-14

案件名称

葛金美与济南市公安局市中区分局诉公安机关不履行法定职责二审行政判决书

法院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济南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葛金美,济南市公安局市中区分局,济南宽频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三十二条,第六十一条

全文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判 决 书(2013)济行终字第173号上诉人(原审原告)葛金美,女,1970年4月9日出生,汉族,济南诚誉汽车装具部业主,住济南市。委托代理人马勇,山东齐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济南市公安局市中区分局,住所地济南市。法定代表人赵新,局长。委托代理人徐春,该局法制大队一中队民警。委托代理人阮婧,该局二七新村派出所民警。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济南宽频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法定代表人宋晓郑,董事长。上诉人葛金美因公安机关不履行法定职责一案,不服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市行初字第30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3年10月29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葛金美的委托代理人马勇,被上诉人济南市公安局市中区分局(以下简称市中分局)的委托代理人徐春、阮婧到庭参加了诉讼。被上诉人济南宽频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宽频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审法院查明:原告曾与第三人宽频公司签订合同,租赁本市市中区大润发山水商城的涉案房屋,用于经营济南诚誉汽车装具部,有效期至2012年12月31日。2012年11月10日原告与山东小鸭集团商贸有限责任公司济南市中分公司签订租赁合同,由原告租赁涉案房屋,合同期自2012年11月10日至2013年12月31日。原告与第三人租赁合同到期后,第三人将涉案房屋租予他人。2013年1月1日、1月2日与第三人签订新租赁合同的其他人员到涉案房屋与原告方发生争执。原告方报警后,被告民警到达现场,发现现场纠纷因第三人与山东小鸭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对山水商场经营权等争议问题引起,导致原告与新的租赁方均要求行使涉案房屋的使用权,现场无其他违法犯罪行为。对此,被告告知双方通过法律途径解决。2013年3月20日原告方报警称其店铺1月7日被锁,现发现店铺被撬。被告民警到达现场后,第三人工作人员从原告店铺内搬运设施。对此第三人称因多次通知原告搬离被拒绝导致,设施搬至原告知晓的确定场所。被告民警认定现场纠纷系涉案房屋因第三人与山东小鸭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对山水商场经营权等争议问题引起。当日下午14时许,第三人工作人员、原告丈夫李卫山、山东小鸭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有关工作人员在被告二七新村派出所民警组织下进行了协商,被告民警要求各方通过诉讼或仲裁等途径解决争议,现有争议不属于公安机关管辖范围。2013年4月8日,原告方报警称其店铺仓库门被踹坏,不清楚是否被盗,请求民警帮助。被告民警到达现场后,向原告丈夫了解得知,原告曾在此经营汽车装具店,因与原租赁方发生纠纷导致店铺关闭。民警向其解释后告知自行取证。后原告对被告的上述处理过程及结论不服,提起行政诉讼,要求被告对其2013年1月1日、2日、3月20日、4月8日的报警依法履行职责,作出处理。原审法院另查明: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2011)济民二商初字第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济南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与南京斯威特集团有限公司、山东小鸭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山东小鸭电器有限公司于2005年5月31日签署的《山东小鸭集团洗衣机主业重组产权转让协议》于2010年7月5日解除。该判决被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12)鲁商终字第148号民事判决维持。济南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2012年11月9日作出《委托书》,委托市属国有独资公司-山东小鸭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代济南市国资委收回山水商城等所占103.62亩土地、山水商城建筑物、设备、济南人民大润发商业有限公司100%股权等资产并行使经营管理权,全权处理相关事务,承担该宗国有资产安全的责任。2012年11月9日,山东小鸭集团有限公司授权山东小鸭集团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对包括涉案房屋在内的山水商城等所占103.62亩土地、山水商城建筑物、设备等资产进行经营管理,对外出租并收取租金。原审法院认为,原告2013年4天之内的报警情况,主要问题源于其与第三人房屋租赁合同到期前与山东小鸭集团商贸有限责任公司济南市中分公司签订涉案房屋的租赁合同,未与第三人续签合同,原告据此认为其有合理的依据使用涉案房屋。而第三人与案外他人亦签订涉案房屋的租赁合同,案外人同理依据其合同认为有合理的依据使用涉案房屋。本案原告与第三人及案外他人的纠纷主要因山东小鸭集团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及第三人均主张对包括涉案房屋在内的山水商城等资产有管理经营权,可对外出租涉案房屋并收取租金。故,在本案中,原告报警的情况均因涉案房屋有关经济纠纷引起,导致第三人或案外人与其交涉、争执及第三人工作人员进入原告店铺搬离有关设施、财产的情况出现。原告出示的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2)鲁商终字第148号民事判决书、济南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委托书》、山东小鸭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对山东小鸭集团商贸有限责任公司授权书等证据亦证实纠纷引起的直接原因。被告作为公安机关履行职责,必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及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原告报警后,被告民警到达现场对现场纠纷进行判断,告知原告通过合法途径处理纠纷,该行为并无不当,且符合公安部《关于严禁公安机关插手经济纠纷违法抓人的通知》的要求。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十六条第(四)项的规定,判决驳回原告葛金美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葛金美负担。上诉人葛金美不服原审判决上诉称:1、上诉人报警的内容是有人闹事及财产被盗,并非与第三人之间产生房屋租赁纠纷,被上诉人认定现场无其他违法犯罪行为,属于认定事实不清。2、原审判决证据采信错误。被上诉人提交的接处警材料属于复印件,不具有真实性,不能作为证据采用。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审判决,依法改判,一二审诉讼及其他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被上诉人市中分局答辩称:上诉人的报警根源于房屋租赁纠纷,现场没有其他违法犯罪行为,宽频公司也没有非法占有上诉人财产的目的。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二审法院依法维持。被上诉人市中分局向原审法院提供了作出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1、2013年1月1日处警单,主要内容:接警时间2013年1月1日9点27分,报警内容:称有几个人与报警人发生争执。出警情况:报警人李卫山经营的诚誉汽车装具部因合同问题与禞建军发生纠纷,告知通过诉讼程序解决;2、接处警信息登记表,接警时间为2013年1月1日9时27分,报警人称有几个人与报警人发生争执。处警情况:宽频公司将李卫山原经营的门头转租给禞建军(有租赁合同为证),禞建军将私家车停在该门头前,为该店经营权双方发生纠纷,未发生其他违法行为,告知双方通过法律途径解决,处警人签名“陈峰、唐首来”;3、2013年1月1日处警单,主要内容:接警时间2013年1月1日10点,报警内容:称有几个人与报警人发生争执,报称又来闹事了。出警情况:报警人李卫山经营的诚誉汽车装具店因合同问题与禞建军发生纠纷,告知通过诉讼程序解决,禞建军已带人离开;4、接处警信息登记表,接警时间为2013年1月1日10点,报警人称有几个人与报警人发生争执,称又来闹事了。处警情况:警情同当日前一次警情即9时27分时的警情,处警人签名“陈峰、唐首来”;5、2013年1月2日处警单,主要内容:接警时间2013年1月2日10点02分,报警内容:报警人称有人来闹事,求助。出警情况:报警人系诚誉汽车装具店老板李卫山,民警到达处警现场,董庆江、梁超、王爱霞三人与济南宽频签订该房屋租赁合同,但报警人李卫山已与小鸭集团签订该房租赁合同,小鸭集团和宽频公司正因该事纠纷处理中。民警告知三人通过合理途径解决,后返回;6、接处警信息登记表,接警时间为2013年1月2日10点02分,报警人称山水大润发院内诚誉汽车美容店有人来闹事。处警情况:报警人李卫山称山水大润发院内诚誉汽车美容店内有人闹事,民警赶到后经了解,董庆江、梁超、王爱霞与宽频公司签订该房屋租赁合同,现李卫山已与小鸭集团签订该房租赁合同并正常使用,小鸭集团和宽频公司因此处附近租房存在纠纷。告知三人找宽频公司。处警人签名“孙建伟、张鹏”;7、2013年1月7日处警单,主要内容:接警时间2013年1月7日13点18分,报警内容:报警人称此处有人闹事。出警情况:山水大润发房产原属国资委下属的小鸭集团,因宽频公司与小鸭集团进行合并,引发双方对此地房产产生异议。今天宽频公司出示相关合同对原来的承租户进行清理,双方引发争执,现正在调查处理中;8、接处警信息登记表,接警时间为2013年1月7日13点18分,报警人称山水大润发院内汽车装具店有人来闹事。处警情况:民警到达现场后了解:山水大润发房产原属国资委下属的小鸭集团,因宽频公司与小鸭集团进行合并,引发双方对此地房产产生异议。今天宽频公司出示相关合同对原来的承租户进行清理,双方引发争执,现正在调查处理中。处警人签名“张作军、郝荣彪”;9、2013年1月7日处警单,主要内容:接警时间2013年1月7日13点46分,报警内容:报警人称山水大润发东侧汽车行发生打架斗殴。出警情况:山水大润发房产原属国资委下属的小鸭集团,因宽频公司与小鸭集团进行合并,引发双方对此地房产产生异议。今天宽频公司出示相关合同对原来的承租户进行清理,双方引发争执,现将有关人员带至所调查处理;10、接处警信息登记表,接警时间为2013年1月7日13点46分,报警人其在山水大润发院内汽车装具店被打。处警情况:此警同上为一警,民警一直在现场处置中。处警人签名“张作军、郝荣彪”;11、2013年1月7日处警单,主要内容:接警时间2013年1月7日13点47分,报警内容:催警,报警人称山水大润发汽车装具店有人闹事。出警情况:山水大润发房产原属国资委下属的小鸭集团,因宽频公司与小鸭集团进行合并,引发双方对此地房产产生异议。今天宽频公司出示相关合同对原来的承租户进行清理,双方引发争执,现将有关人员带至所调查处理;12、接处警信息登记表,接警时间为2013年1月7日13点47分,报警人其在山水大润发院内汽车装具店被打。处警情况:此警同上为一警,民警一直在现场处置中。处警人签名“张作军、郝荣彪”;13、2013年1月7日处警单,主要内容:接警时间2013年1月7日13点49分,报警内容:催警,报警人称在山水大润发汽车装具店被打。出警情况:山水大润发房产原属国资委下属的小鸭集团,因宽频公司与小鸭集团进行合并,引发双方对此地房产产生异议。今天宽频公司出示相关合同对原来的承租户进行清理,双方引发争执,现将有关人员带至所调查处理;14、接处警信息登记表,接警时间为2013年1月7日13点49分,报警人称其在山水大润发院内汽车装具店被打。处警情况:此警同上为一警,民警一直在现场处置中。处警人签名“张作军、郝荣彪”;15、2013年1月7日处警单,主要内容:接警时间2013年1月7日13点51分,报警内容:催警,报警人称在山水大润发汽车装具店被打。出警情况:山水大润发房产原属国资委下属的小鸭集团,因宽频公司与小鸭集团进行合并,引发双方对此地房产产生异议。今天宽频公司出示相关合同对原来的承租户进行清理,双方引发争执,现将有关人员带至所调查处理;16、接处警信息登记表,接警时间为2013年1月7日13点51分,报警人其在山水大润发院内汽车装具店被打。处警情况:此警同上为一警,民警一直在现场处置中。处警人签名“张作军、郝荣彪”;17、接处警信息登记表,接警时间为2013年1月7日13点52分,报警人其在山水大润发院内汽车装具店被打。处警情况:此警同上为一警,民警一直在现场处置中。处警人签名“张作军、郝荣彪”;18、接处警信息登记表,接警时间为2013年3月20日9点48分,报警人称1月7日其店铺被锁,现在发现其店铺被撬。处警情况:李卫山与宽频公司因商铺租赁问题发生纠纷,现在派出所调查中。处警人签名“张作军、唐建华”;19、2013年3月20日处警单,主要内容:接警时间2013年3月20日10点21分,报警内容:报警人称1月7日其店铺被锁,现在发现其店铺被撬,求助,报警人已在现场,需要民警再过去。出警情况:报警人李卫山与宽频公司因店铺租赁问题发生纠纷,现正在派出所调查处理中;20、接处警信息登记表,接警时间为2013年3月20日10点21分,报警人称1月7日其店铺被锁,现在发现其店铺被撬,报警人已在现场,需要民警再过去。处警情况:报警人李卫山与宽频公司因店铺租赁问题发生纠纷,现正在派出所调查处理中。处警人签名“张作军、唐建华”;21、2013年4月8日处警单,主要内容:接警时间2013年1月7日15点58分,报警内容:报警人称此处仓库被人将门踹坏,不清楚是否被盗,请民警帮助。出警情况:到达现场,向报警人李卫山了解得知,他原来在此地经营洗车店,因与租赁方有纠纷洗车店关闭了,今天又因此事而报警。我民警向其解释自行取证;22、接处警信息登记表,接警时间为2013年4月8日15点58分,报警人称山水大润进班车的道路对面路东仓库门被人踹坏。处警情况:民警到达现场向报警人李卫山了解得知,他原来在此地经营洗车店(诚誉汽车美容),因与租赁方有纠纷洗车店关闭了。李卫山表示原此处租给李,后因纠纷宽频公司将此处租给别人,其二楼储藏室门锁被破坏,因双方有经济纠纷,已告知报警人自行取证,因此处有房产纠纷,向报警人解释后返回;23、二七新村派出所2013年3月20日工作记录,主要内容为:当天上午9时48分,该所接到报警称:诚誉汽车店店门被撬。民警张作军、唐建华到达现场,未见报警人李卫山。宽频公司正组织人员清理汽车店相关物品,且出示该公司与李卫山的租赁合同(显示2012年12月31日到期)及发给李卫山的律师函等材料。民警张作军联系李卫山,其称不在现场,但有相关合同证明其有承租权,并表示尽快携带相关手续到所。民警当场制止宽频公司的行为。3月20日下午李卫山、宽频公司王文双、小鸭集团两名工作人员到所,教导员段全利、民警张作军组织各方进行协商。民警明确告知各方因山水商场产权问题引起的租赁合同争议系经济纠纷,不属于公安机关管辖范围,各方应通过诉讼或仲裁等合法途径解决,不允许出现违法、违规的行为,各方当事人表示认可;24、二七新村派出所2013年4月8日工作记录,主要内容为:当天15时58分,该所接报警称:山水大润发诚誉洗车店仓库门被人踹坏,不清楚是否被盗,请求民警帮助。民警张龙、张伟到达现场后,报警人李卫山带领民警至二楼平台仓库处,民警发现房门、门锁无明显认为破坏痕迹,进入仓库后未发现库内物品有明显被人破坏的痕迹。经李卫山检查仓库后,其称没发现物品丢失;25、二七新村派出所2013年6月6日工作记录,主要内容为:该所未接到电话1351531****于2013年1月16日16时及1月21日10时报警的警情;26、2013年2月20日市中公审(2013)00126字不予处罚决定书,主要内容为:对李卫山2013年1月7日报称被王文双殴打一案,因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王文双对其实施殴打并造成人身伤害,决定对王文双不予处罚;27、济南市公安局指挥部指挥调度室2013年6月6日证明,主要内容为:2013年1月16日、21日,电话为1351531****共三次打110报警服务台咨询市局纪委、督查室、信访的电话,值班人员已告知其电话;28、《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部分规定;29、公安部《关于严禁公安机关插手经济纠纷违法抓人的通知》。上诉人葛金美向原审法院提交了如下证据:1、通话清单,主要证实上诉人一方打电话报警的事实;2、进货单、销货单、证人证言等,主要证明上诉人经营的济南诚誉汽车装具部受到的损失;3、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12)鲁商终字第148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书维持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2011)济民二商初字第6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书的内容证实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2011)济民二商初字第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济南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与南京斯威特集团有限公司、山东小鸭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山东小鸭电器有限公司于2005年5月31日签署的《山东小鸭集团洗衣机主业重组产权转让协议》于2010年7月5日解除;4、济南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2012年11月9日作出的《委托书》,主要内容是:经山东省高级法院终审判决确认,《山东小鸭集团洗衣机主业重组产权转让协议》于2010年7月5日解除,自判决生效后,原依照重组协议附件9《山水商城产权移交协议》移交的山水商城等所占103.62亩土地、山水商城建筑物、设备、济南人民大润发商业有限公司100%股权等资产,济南市国资委依据山东省高级法院生效判决收回。为确保该宗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济南市国资委现委托市属国有独资公司-山东小鸭集团责任公司代济南市国资委收回上述资产并行使经营管理权,全权处理相关事务,承担该宗国有资产安全的责任,依法稳妥办理资产移交,维护稳定;5、山东小鸭集团有限公司2012年11月9日授权书主要内容为:山东小鸭集团有限公司授权山东小鸭集团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对(包括涉案房屋在内)山水商城等所占103.62亩土地、山水商城建筑物、设备等资产进行经营管理,对外出租并收取租金。6、上诉人与山东小鸭集团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市中分公司于2012年11月10日签订的租赁合同,涉及本市二七南路9号院落内南1号房屋,租赁期限为2012年11月10日至2013年12月31日止;7、光盘一份,上诉人称系其经营的济南诚誉汽车装具部2013年1月1日,1月18日晚上的情况,其中1月18日晚有人向外搬运物品。以上证据均经原审庭审质证并随卷移送本院。经过二审庭审质证,本院对证据的分析和事实的认定与原审法院一致。关于上诉人对出警材料真实性的异议,本院认为,出警材料虽系复印件,但经持有单位审核并加盖了公章,具有与原件同等的效力,上诉人对出警材料真实性的异议,没有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三十二条规定:“被告对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本案中,被上诉人提供的证据可以证明,上诉人报警的情况,均根源于其与宽频公司之间的房屋租赁纠纷,现场没有上诉人报警所称的违法犯罪行为。在这种情况下,上诉人可以提出相反证据。上诉人提供的1月1日的录像,只能证明宽频公司就房屋租赁纠纷与上诉人进行过口头交渋;上诉人提供的1月18日的录像,在报警时未向被上诉人提交,该录像所拍摄的搬离设施行为的实施地点并不明确,与本案的关联性无法确定,且宽频公司亦无非法占有上诉人财产的目的,不符合盗窃的构成要件。由此可见,上诉人提交的两份证据,不足以认定现场存在其报警所称的违法犯罪行为。综上所述,上诉人报警的情况,均根源于其与宽频公司之间的房屋租赁纠纷,现场并不存在上诉人报警所称的违法犯罪行为,而房屋租赁纠纷属于经济纠纷,不在公安机关的管辖范围之内,被上诉人告知上诉人通过法律途径解决并无不当。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上诉人葛金美承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孙继发审 判 员  王大伟代理审判员  陈 伟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四日书 记 员  徐彬彬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