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咸秦民初字第01703号
裁判日期: 2013-11-04
公开日期: 2014-09-19
案件名称
张某与牛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咸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牛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咸秦民初字第01703号原告张某,男,汉族。委托代理人郭宁,女,系咸阳市秦都区司法局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牛某某,女,汉族。委托代理人薛灯塔,男,系陕西润丰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张某诉被告牛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及其委托代理人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于2001年腊月举行了结婚仪式,未领取结婚证。2001年生长女张某甲,2007年11月5日生次女张某乙,2002年1月12日双方补领了结婚证。原、被告举行结婚仪式时,还未满法定年龄,且双方认识时间不长,就匆忙结婚,共同生活期间,常为生活琐事发生矛盾,争吵、打闹。原告常年在西安上班,平时很少回家,每月工资除扣除自己的饭钱,均交予被告,而被告爱钱如命,家里出事、甚至原告受伤治疗,被告都不愿意拿钱,多年来,被告给家里的老人连一双袜子都没有买过,被告除了上下班,什么家务活都不干,孩子的个人卫生也不打理,原告因此责怪了被告几句,被告就和原告争吵不休,原告为了不影响家里的老人,离家住在厂里,至今已经一年多,双方的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夫妻关系名存实亡。现原告诉至贵院,请求1、依法判令原、被告离婚。2、婚生次女张某乙由原告抚养,长女张某甲由被告抚养。3、共同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被告牛某某辩称,1、原告所诉与客观事实不符,原、告经人介绍相识后,是相处了一段时间后订婚的,2001年腊月正式按农村习俗举行了婚礼,当年生有长女张某甲,2002年1月双方自愿到政府领了结婚证书,婚后夫妻感情一直很好,2007年又生次女张某乙,不存在双方婚前缺乏了解的事实。2、原、被告间不存在分居事实,原告在西安上班属实,但几乎每天都能回家,在外居住的时间很少,有时工作忙,晚上不能回家时,也会给家里打电话,免得被告母女等待,家庭过日子难免因琐事争吵,但被告从没有为经济和夫妻感情吵过架,也根本不存在被告不管原告受伤,不给其看病的事实。3、原告真正想离婚的原因是其家里重男轻女,原、被告婚后一连生了两个女儿,原告的父母都很不满意,经常无故给被告找事,开始原告还能珍惜其夫妻感情,但时间一长,原告思想也慢慢起了变化,原告提出离婚完全是其重男轻女的封建思想。综上所述,原告所诉并不符合客观事实,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原告为支持其辩驳,当庭出示以下证据:一、2002年补领结婚证一份。证明原、被告系合法夫妻。二、原告单位出具证明一份。证明原、被告因感情不和,从2012年5月分居至今,原告只是在家里有事情的时候才回去。被告牛某某质证表示:对证据一无异议。对证据二真实性不予认可,来源是违法的,一个单位无权就夫妻关系做出证明,不能证明其要证明的问题。就我们了解的情况,原告在西安上班属实,但原告经常回家。被告当庭均未出示证据。合议庭对原告所举证据分析评定如下:对原告所举的第一组证据,因其来源合法,客观真实,本庭予以采信,对原告所举的第二组证据,被告不认可,本庭不予采信。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于2001年腊月举行了结婚仪式,未领取结婚证。2001年生长女张某甲,2007年11月5日生次女张某乙,2002年1月12日双方补领了结婚证。共同生活中,感情尚可,虽然双方产生矛盾,但感情没有到达破裂的程度。2013年6月5日,原告诉至法院,请求1、依法判令原、被告离婚。2、婚生次女张某乙由原告抚养,长女张某甲由被告抚养。3、共同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虽有矛盾,但感情尚未达到破裂的程度,原告起诉离婚,也未能向法庭提供感情破裂的证据,故其请求,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张某的离婚请求。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陕西省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程保理审 判 员 余卓君代理审判员 文 娟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四日书 记 员 杨碟飞附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