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宜秀执恢字第00024-7号
裁判日期: 2013-11-04
公开日期: 2014-12-05
案件名称
夏则来申请执行李之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划拨裁定书3
法院
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夏则来,李之九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
全文
安徽省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宜秀执恢字第00024-7号申请执行人:夏则来,男,1938年12月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大观区。被执行人:李之九,男,1979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枞阳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1)宜秀民一初字第00221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李之九的配偶乔智胜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望江县回龙营业所0303340827004497626帐户存款20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晓霖审 判 员 何 俊代理审判员 方 超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四日书 记 员 郝炎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