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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徒民初字第00723号

裁判日期: 2013-11-04

公开日期: 2014-03-19

案件名称

杨益明与成健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镇江市丹徒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镇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益明,成健

案由

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镇江市丹徒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徒民初字第00723号原告杨益明,男,汉族,1971年1月1日生,住镇江市。被告成健,男,汉族,成年,住镇江市。原告杨益明诉被告成健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6月2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杨益明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成健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杨益明诉称,2012年9月,原告为被告运输土方,口头约定做完后现金结账,总价为60300元。但土方运完后,被告一直没有结清运输费,至今尚欠27300元。原告为维护其合法权益,故诉至法院,要求被告立即给付拖欠的运输费27300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原告针对诉称,向本院提交被告成健出具的欠条1张,证明被告尚欠原告运输款的事实。被告成健经本院依法送达民事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后未答辩,也未向本院提交证据。经审理查明,2012年9月,原告杨益明为被告成健运输土方,口头约定运完后现金结账,总运费为60300元。但在原告运完土方后,被告只给付了15000元,后来又让其弟弟给付了18000元,至2012年12月3日尚有27300元运费未给付。原告多次催要未果,故诉至法院。上述事实由被告向原告出具的欠条、当事人的当庭陈述等证据在卷佐证,本院予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成健欠原告杨益明运输费用事实清楚,原告要求被告给付剩余运费27300元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成健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杨益明运费273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90元,由被告成健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人数提供上诉状副本,同时预交相应的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孙 波代理审判员  凌鸿波人民陪审员  包海燕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四日附上诉须知一份书记员孙雪萍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