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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丰民诉保字第0492号

裁判日期: 2013-11-04

公开日期: 2014-12-29

案件名称

温厚林与周建峰诉前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温厚林,周建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丰民诉保字第0492号申请人温厚林,工人。被申请人周建峰,职业不详。申请人温厚林因被申请人周建峰向其借款300000元,逾期不还,为防止被申请人周建峰转移财产,申请人温厚林于2013年11月4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周建峰的银行存款300000元或者查封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申请人温厚林已向本院提供相应的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温厚林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和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周建峰的银行存款300000元或者查封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张心红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四日书记员  公维才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