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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甬东商特字第16号

裁判日期: 2013-11-04

公开日期: 2016-04-12

案件名称

王莉莉、黄忠灵申请拍卖扣押船舶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江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王莉莉,黄忠灵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一百七十九条

全文

宁波市江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甬东商特字第16号申请人:王莉莉,职业不明。被申请人:黄忠灵,职业不明。申请人王莉莉于2013年10月23日向本院提出实现担保物权的申请,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李勤进行了审查。申请人王莉莉称:2012年5月28日,被申请人黄忠灵与申请人王莉莉签订了抵押借款协议一份,并依法做了他项权证,约定被申请人作为借款人以涉案房产抵押给借款人王莉莉抵押借款人民币500000元,利息月利率1.5%,期限从2012年5月31日到2012年11月30日,逾期不依约归还借款的总额乘以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计算至实际还款之日止,王莉莉有权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拍卖抵押物用于抵偿借款本息即实现债权的一切费用。上述协议签订后,申请人依法交付了500000元借款,但借款到期后,被申请人黄忠灵未偿还借款本息。现请求:依法拍卖、变卖被申请人黄忠灵名下的坐落于宁波市江东区朱雀新村xx号xx室房屋(产权登记人为XXX),所得价款优先清偿贷款本金500000元及至申请人实现抵押优先受偿日止的利息(其中自2013年7月30日起暂计至2013年9月30日的利息20000元,之后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的四倍计算)。本院经审查认为:实现担保物权案件的被申请人包括担保人,在主债务人未以自有财产提供担保的情况下,主债务人不是担保物权法律关系中的直接义务人或直接权利人,故不列为实现担保物权案件的被申请人。本案中黄忠灵系主债务人,并非抵押物的抵押人,故申请人的申请不符合法律规定,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一百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申请人黄忠灵要求实现担保物权的申请,申请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员  李 勤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四日代书记员  陈剑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