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杭桐民初字第957号

裁判日期: 2013-11-04

公开日期: 2014-09-12

案件名称

桐庐县国有资产投资经营有限公司与徐东晓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桐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桐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桐庐县国有资产投资经营有限公司,徐东晓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全文

浙江省桐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杭桐民初字第957号原告:桐庐县国有资产投资经营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彬。委托代理人:孙建平、陈金鑫。被告:徐东晓。原告桐庐县国有资产投资经营有限公司诉被告徐东晓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0月24日立案受理后,由于原告在法定期限内未交纳诉讼费用又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也没有提出缓交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曾春红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四日书记员  宋红英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