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东二法岭民一初字第310号
裁判日期: 2013-11-04
公开日期: 2014-05-21
案件名称
陈林与东莞茂旭家具制品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林,东莞茂旭家具制品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广东省企业职工假期待遇死亡抚恤待遇暂行规定》:第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二条
全文
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东二法岭民一初字第310号原告:陈林,男,汉族,1983年2月26日出生,住重庆市大足县。委托代理人:孙福俊,广东泰旭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东莞茂旭家具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法定代表人:林清城,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吴林丽,该公司员工。委托代理人:曹庚生,广东尚宽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陈林诉被告东莞茂旭家具制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茂旭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8月6日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罗艳艳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并于2013年9月26日和2013年10月12日两次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林及其委托代理人孙福俊,被告茂旭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曹庚生到庭参加了两次庭审。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陈林诉称:陈林于2004年7月23日进入茂旭公司,任职涂装部班长,月平均工资为4077元。2013年5月,陈林的岳母病重,陈林便请假回去探望,请假日期至2013年5月19日。2013年5月17日,陈林的岳母因病重离世,陈林便打电话向经理续假,得到批准后于2013年5月27日回厂上班。但陈林准备上班时得知茂旭公司已于2013年5月23日单方解除与其之间的劳动关系,并不允许其进厂。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现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茂旭公司向陈林支付:1.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的赔偿金73386元;2.2013年4月、5月工资8154元。被告茂旭公司辩称:1.陈林的诉请没有任何事实和法律的依据;2.陈林于2013年5月19日请假期限届满,逾期未归达三日以上,茂旭公司按其自离处理符合茂旭公司的规章制度及劳动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3.陈林主张其续假得到茂旭公司的允许,但是陈林没有提交相关的证据证明该事实;4.陈林诉称其岳母病重离世,但是其没有提交死亡证明书,也没有提交证据证明其与其岳母之间的关系的户口本,所以该项事由与事实不符;5.根据《广东省企业职工假期待遇死亡抚恤待遇暂行规定》的相关规定,茂旭公司可以批准陈林所谓的丧假,也可以不批准,更何况陈林没有相关证据证明其请假是属于丧假。因此,茂旭公司认为仲裁裁决书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法院以该仲裁书为参考。经审理查明:一、劳动者入职时间及工作岗位:陈林于2004年7月23日进入茂旭公司工作,担任涂装部班长。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有无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双方已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最后一次签订的劳动合同期限为从2011年12月31日起至2014年12月31日止。三、劳动者离职前工资有无结清:双方均确认陈林尚未领取2013年4月工资239元、2013年5月工资956元。四、双方发生劳动争议以及解除劳动关系的时间:2013年4月1日,陈林以“回家”为由请假获批准,请假期间为2013年4月1日8时至2013年4月25日17时30分;2013年5月7日陈林以“有事”为由请假获批准,请假期间为2013年5月7日20时30分至2013年5月7日22时30分;2013年5月13日陈林以“有事”为由请假获批准,请假期间为2013年5月13日8时至2013年5月19日17时30分。2013年5月21日,茂旭公司以张贴通知形式通知陈林请假至2013年5月19日,未经批准,2013年5月20日逾假未归,作旷工一天处理;2013年5月23日,茂旭公司以张贴通知形式通知陈林逾假未归,已旷工3天,视为自离。陈林称在2013年5月17日因其岳母去世,通过电话向茂旭公司经理陈联平口头申请延假7天,并获得陈联平批准。茂旭公司申请了陈联平出庭作证,证人陈联平称其确实有接到陈林要求续假的电话,但其当时没有同意,说因为请假时间比较长,要和上级讨论一下,并告知陈林要将其岳母去世的相关证明提交给公司。陈林主张陈联平在仲裁阶段担任茂旭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其不具备证人资格,并主张证人与茂旭公司存在利害关系,其证词不能被采信。陈林确认其在2013年5月20日接到茂旭公司人事人员的电话,要求其提交岳母去世的证明,但没有通知其上班。茂旭公司则主张已经通知陈林上班。陈林称其续假的理由是其岳母黄某某去世,并提交了结婚证、死亡证明、证明、户口注销予以证明,其中结婚证显示陈林与妻子刘加凤的登记日期是2013年6月6日,刘加凤的母亲即案外人黄某某死于2013年5月17日。茂旭公司对陈林提交的上述证据的真实性无异议,但主张陈林结婚登记的时间是2013年6月6日,陈林当时请假的理由不成立,且陈林在续假当时也未提交其岳母去世的死亡证明书,茂旭公司可以不批准陈林的续假。五、劳动仲裁申诉请求:陈林向东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大岭山仲裁庭提出申诉,要求茂旭公司向其支付:1.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的赔偿金73386元;2.2013年4月份工资4077元、5月份工资4077元。六、仲裁裁决结果:1.茂旭公司支付陈林2013年4月份工资239元、2013年5月份工资780元;2.驳回陈林的其他申诉请求。七、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1.茂旭公司的工会于2013年5月23日开会决定陈林逾期未归,按其自离处理,并于当日下午发布公告;2.茂旭公司主张陈林的行为违反了其《员工手册》第六条出勤管理办法的第(四)项、第(五)项的规定,其中第(四)项规定所有假项必须事先提出申请,经核准方为有效,否则,除特殊原因外,一律以旷工论处,超过请假时间而未补,以旷工计;第(五)项规定连续旷工3天,严重影响生产,视为自离。陈林对《员工手册》不予确认。以上事实,有原告陈林提供的仲裁裁决书及送达回证、通知、结婚证、死亡证明、证明、户口注销证明,茂旭公司提供的人事资料表、请假单、公司员工手册、劳动合同、记过公告、工会公告、通知、2013年5月考勤表、2012年5月份至2013年5月份的工资表,及双方当事人陈述为证。本院认为:陈林与茂旭公司已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双方存在劳动合同关系,理应按照相关的法律法规规定享有和履行各自的权利义务。现双方对其之间的劳动合同关系已解除的事实不持异议,本院对此予以确认。双方均确认陈林尚未领取2013年4月工资239元、2013年5月工资956元,茂旭公司理应向陈林支付该两月工资,陈林该诉请中超出部分,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本案的争议焦点是:茂旭公司解雇陈林是否合法。陈林最后一次获批的请假期间是2013年5月13日8时至2013年5月19日17时30分,对于其该期间的续假请求是否获得审批,本院认为:首先,陈林主张其在2013年5月17日致电其上级陈联平经理以岳母去世为由要求续假获得批准,其需对此承担举证责任。茂旭公司的陈联平经理只确认有接到陈林请求续假的电话,其没有在电话中对陈林的续假请求予以批准,而是告知陈林因为请假时间比较长,要和上级讨论一下,并告知陈林要将其岳母去世的相关证明提交给茂旭公司,陈林未能提交证据证明其续假请求获得批准。其次,根据《广东省企业职工假期待遇死亡抚恤待遇暂行规定》第四条的规定,职工的直系亲属(父母、配偶、子女)死亡,可给予3天以内的丧假,职工的配偶的父母死亡,经单位领导批准,可给予3天以内丧假。从我国的风俗习惯来说,子女为父母奔丧是人之常情,可以理解,但陈林与妻子刘加凤的登记日期是2013年6月6日,刘加凤的母亲即案外人黄某某死于2013年5月17日,即案外人黄某某死亡之时,陈林与刘加凤当时在法律上尚未形成夫妻关系,而且该规定的表述是经单位领导批准,可给予3天以内丧假,并非强制用人单位一定要批准假期。综上,陈林关于其在2013年5月17日提出的续假申请已获得批准的主张证据不足,本院不予采信。鉴于陈林的电话续假申请未得到批准的情况下,其未及时提交相应的材料办理进一步的续假手续,也未能及时回到茂旭公司上班,故茂旭公司对陈林作出旷工的处理并无不当。至2013年5月23日,陈林已连续旷工三天,其行为属于严重违反劳动纪律的行为,而且陈林的职务是涂装部班长,具有管理涂装部的职责,其自2013年4月1日起,已多次请假,且请假时间累计比较长,而最后一次请假又逾期未归,对茂旭公司的生产管理必然造成了一定的影响,茂旭公司依据其《员工手册》第六条出勤管理办法的第(四)项、第(五)项的规定,对陈林的连续旷工行为作出按自动离职处理的决定,不违反法律规定,故陈林要求茂旭公司向其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的赔偿金73386元的诉讼请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确认原告陈林与被告东莞茂旭家具制品有限公司之间的劳动合同关系已解除;二、限被告东莞茂旭家具制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日内向原告陈林支付2013年4月工资239元、2013年5月工资956元;三、驳回原告陈林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为5元,由被告东莞茂旭家具制品有限公司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罗艳艳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四日书 记 员 李婉琪 关注公众号“”